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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700葡京线路检测教学秘书工作条例

来源:教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秘书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明确教学秘书的职责范围,增强教学秘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系、部教学秘书是行政上受所在系、部领导、业务上受教务处指导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教学秘书是各系、部管理本系、部教学教务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各种教学管理信息上传下达的桥梁;是联系学校、教务处及各系、部的纽带;是系、部常规教学教务管理的重要岗位。

第四条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教务管理工作,使教学教务各环节的工作得到落实,各系、部应设专职教学秘书。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专职教学秘书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教学秘书必须全力维护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原始资料和原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记录教学运行、学生学籍状况、教师教学状况的原始材料,未经系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授权,任何人无权涂改。

第六条学校教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负责教学秘书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秘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教学秘书的任职条件、选拔与调整

第七条教学秘书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工作勤奋,办事认真,工作踏实,吃苦耐劳,待人热情,为人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懂得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经验和写作、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工作。

3、熟悉学生管理和教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乐于服务教学,方便为师生服务,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4、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和表格,能操作数据库,具备在网络上完成教学教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能力。

5、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须在40岁及以下。

第八条我院系、部教学秘书职数一般为1人。

第九条教学秘书的选拔与调整

1、教学秘书人选采取推荐和自荐产生。

2、各系、部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签署明确意见。

3、各系、部书面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4、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5、若要调整教学秘书人选,仍须书面按照上述程序选拔、确认、备案。

第三章教学秘书的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十条常规教务管理工作

1、负责新学期教学校历的领取和分发。通知学生领取教学日志,并指导班干部填写。

2、前一学期放假前,负责向任课教师(含公共课程教师)提供下一学期授课班级的学生名单,通知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

3、每学年开学后,协助教务处组织填写教学教务管理所必须的表格,核对数据,为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4、在每学期结束前,协助编制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计划和课程表,在放假前,将确定的课程表发给师生。

5、参加系、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的监考工作,组织、通知参加主监考的教师准时到考场参加监考。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有关课程考试的手续。

6、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了解和掌握教师、学生上课的基本情况,向所在系、部、教务处及时报告教学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并按系(部)、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及时处理。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停课、调课、补课手续。

7、在系、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协助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系、部的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负责所在系、部教学检查资料的汇总、上报。

8、负责汇总所在系、部《学生出勤周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将违纪情况及系、部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工处。

9、负责系、部教学文件的收发、保管、归档,做到登记清楚、查用方便,完整完全。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执行与管理工作

1、协助系、部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2、协助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全程教学计划,编定下一学期各年级的教学执行计划,严格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将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上报教务处,协助教研室将经教务处、系、部领导批准的教学任务下达给教师,并负责此项工作的报表填写、收发、汇总。

4、负责本系、部学生专业选修课、重修、辅修专业选课的登记、汇总,并及时将选课结果交教务处。

5、按照教务处和系、部领导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教学活动,协调各种关系,协助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偶发事件,协助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6、负责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表格的领取、收发和数据上报,协助系、部主任做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的入学注册登记,统计学生的注册情况,统计学生人数变动,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

2、组织发放新生校徽,指导学生补领(购)校徽。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发放学生证。对学生补(换)学生证进行咨询指导。

3、在教务处指导下,进行学生学籍审查和办理处理手续,办理学生编班、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转学、退学、恢复学籍等和学生奖惩的报审、登记、通知、存档等工作。

4、负责或协助编制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并上报、审核和存档。负责通知、组织毕业班学生准时参加电子摄像,协助完成电子注册、学历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或协助填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接受遗失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校友的咨询,指导拟申请办证的毕业生。

5、负责办理选修、重修、辅修等手续。负责审核学生重修资格并通知重修学生,向教师提供重修学生名单。

6、负责办理学生报考本科、公务员或有利于毕业就业考试的成绩查询,协助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考务与成绩管理工作

1、系、部教学秘书应负责落实监考教师,将考试安排通知有关的师生。

2、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向任课教师收集试卷,并在教务处指导下监制、保存、发放试卷和准备草稿纸。

3、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缓考手续。

4、协助安排考试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发补考通知,准备补考试卷。负责通知本系、部参加补(缓)考学生准时参加考试。

5、及时收集和整理学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补考成绩,做好向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的工作,打印毕业生成绩表。

6、负责向各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催收本单位学生考试、考核成绩原始报表,并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如实登录本单位学生成绩总表。对无授课(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主管领导签字的原始成绩报表,教学秘书应予以拒收。对不符合教务处成绩登录规定的报表、对未注明原因的空白成绩项,教学秘书应要求授课(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主管领导更正、补填。

7、教学秘书只有在收到授课(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主管领导签字、教务处领导签字批准的成绩变更通知书后方能更改已上报成绩,并将通知书附在成绩总表后面。教学秘书不得受理教师个人更改已上报成绩的要求。

8、各系、部教学秘书应协助教务处做好市教委及教育部组织的各类统考统测工作(如大学英语四、普通话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十四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1、保存每学年的校历,收集各种教学信息,管理好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工作总结、教学进度表、教师任课表、教学质量调查表等教学文件。

2、各班级排课、考试、学籍等的建档、归档、保存。

3、每一专业班毕业后,负责将该班学生的成绩表、鉴定表等档案材料移交给校档案管理部门。

4、组织、填报教师个人教学档案,协助建立和完善教师个人档案数据库。按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教学业务档案。

5、每学期末负责收集保存系、部教研活动记录,系、部有关教学、教改方面的会议、活动记录,收集保存教学日志。

6、每学期末负责收集保存本系、部开展的重大教学活动的原始资料。保存教学研究和教改项目资料。

7、每学期末负责登记、汇总本系、部学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原则上应为原件),计算学生创新论文,提交学术委员会认定后送教务处,并为学生领取有关证书和奖金等。

8、负责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成绩、鉴定表及总结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照实践教学要求做好毕业论文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教材管理工作

1、及时准确填报预订教材的清单交教材管理部门。协助教师选定优秀教材,协助教材管理部门审查预订教材情况。

2、及时通知各班级学生领取教材。

3、协助教师领取教学用书。

4、对因学籍变动而需要教材的学生,通知教材管理部门补订和购买教材。

第十六条协助教务处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征求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及时向本系、部和教务处反馈教学信息。

第十七条负责核对、汇总、及时报送本系、部教师(含外聘教师)工作量和课时酬金。

第十八条协助系、部领导制定和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

第十九条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师生教学情况,及时向系、部领导和教务处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坐班制度,按时参加教学秘书会议。

第二十一条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模范遵守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完成系、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积极支持、参与教务处承担学校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应急工作。

第四章教学秘书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学秘书享有的权利

1、按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2、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或受系、部领导的委派代表系、部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3、参加本系、部教师和学生组织的与教学教务管理有关的会议,列席系、部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研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参加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4、专职教学秘书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

5、根据工作绩效和经学校批准,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学术交流的权利。

第五章教学秘书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教学秘书接受教务处和系、部的双重领导,教务处和各系、部分别按其教学管理的职能对教学秘书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为了调动教学秘书的工作积极性,各系、部应建立教学秘书考核制度和评优制度。教学秘书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随学校年度考核进行),评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教学秘书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是其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评优工作在考核工作基础上进行,凡被评为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授予“优秀教学秘书”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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